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650,2001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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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即聲請人)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貨幣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即貨幣供給來源者)綽號「鬍鬚」者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須返家處理經濟事務等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十月三十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確屬重大,其持有大量之偽造貨幣,且密集行使換購電話卡,又未能明確陳述貨幣供給者之確實姓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容有勾串證人之虞,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豫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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