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712,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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