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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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