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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甲○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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