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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兼 右貳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陳 福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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