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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丙○○
戊○○
己○○
辛○○
乙○○
甲○○○
丁○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楊 千 儀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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