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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丙○○
辛○○
己 ○
癸○○
甲○○
庚○○
乙○○
丁○○
戊○○
被 告 壬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給付原告辛○○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肆拾萬元、給付原告羅新粟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陸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告丙○○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原告辛○○以新台幣肆拾萬元、原告己○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原告羅新粟以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原告甲○○以新台幣參仟肆佰元、原告庚○○以新台幣肆萬元、原告乙○○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原告丁○○以新台幣貳萬元、原告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各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給付原告辛○○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肆拾萬元、給付原告羅新粟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陸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假金元寶等物品,詐得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引用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卷內證據。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確實有詐欺己○及乙○○二人,但並未詐欺原告丙○○、辛○○、羅新粟、甲○○、庚○○、丁○○、戊○○七人。
三、證據:亦引用刑事卷證。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等主張被告壬○以假金元寶等物故意向各原告詐欺得如主文所示金額,被告壬○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就原告乙○○與己○所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此外否認有何詐欺行為。
二、經查:原告乙○○與己○主張關於被告詐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就原告乙○○、己○之訴訟標的表示認諾,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認諾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未準用,然被告既表示對原告己○、乙○○所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應認其為就事實部分之自認;
其餘原告部分,據其等陳述明確,且所述詐騙情節大致相同,均堪採信,復有被告所有之假金元寶等物扣案及刑事判決卷證可稽,是原告等之主張均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故意不法詐欺原告等人,侵害原告等之權利並致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九人於九十年五月四日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其遲延利息應自九十年五月五日起算,是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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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地 點 │被害人 │ 詐得金額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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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九年一月一│台中縣大甲鎮光明火車站前│丙○○ │四十五萬元 │
│ │日上午九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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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四月二│桃園縣龜山鄉○○○路上 │辛○○ │一百二十萬元│
│ │十日下午二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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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九年五月十│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己○ │四十萬元 │
│ │一日上午十一時│八巷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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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九年五月十│南投縣竹山鎮○○路前 │羅新粟 │二十一萬五千│
│ │九日中午十二時│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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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九年六月中│台北縣中和市○○路、南山│甲○○ │一萬元 │
│ │旬 │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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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十九年九月十│同縣新店市○○路、檳榔路│庚○○ │十二萬元 │
│ │七日上午八時三│新店市公所前 │ │ │
│ │十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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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九年十月二│同縣新莊市○○街、瓊林路│乙○○ │五十六萬元 │
│ │十五日上午十一│口 │ │ │
│ │時三十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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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十九年十一月│同縣新莊市○○街裕民國小│丁○○ │六萬元 │
│ │十三日上午九時│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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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十九年十一月│台中縣清水鎮○○路 │戊○○ │五十萬元 │
│ │十七日上午九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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