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302,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八萬元。

(二)陳述:原告向被告索討薪資未果遭被告暴力毆傷及威脅,而被告因畏罪反 而誣陷原告傷害及毀損等子虛烏有之罪名,意圖使原告受刑事制裁 ,這段時間內使原告身心遭到嚴重扭曲,幸獲司法還得清白之譽,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名譽精神損害賠償。

(三)證據:提出驗傷診斷書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五四四 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年易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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