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418,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九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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