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О號
原 告 乙○○
甲○○
戊○○
己○○
被 告 丙○○○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戊○○、己○○各新臺幣( 下同)四十六萬八千五百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因詐欺倒會,每會債務金額為四十六萬八千五百元,合計四會 共一百八十七萬四千元未清償,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 損害,以維原告權益。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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