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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奕 驤
法 官 潘 翠 雪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靖 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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