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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法 官 張江澤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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