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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丙○○ 男 二
選任辯護人 林家駿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玫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清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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