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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二月,除已當庭宣示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春 長
法 官 崔 玲 琦
法 官 楊 博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美 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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