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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О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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