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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八六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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