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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五一號、第九八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私酒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酒共捌佰柒拾陸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間起,以每瓶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元至四百七十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購入之如附表所示之特級高梁酒為私酒,竟基於營利之意圖,自前開時間起,在其所經營之宏玨企業有限公司之設於臺北縣五股鄉○○路○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二段)四十二號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經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課員許書銘、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許翼帆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警員林育駿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高梁酒。
二、證據:訊據被告甲○○固供承於前開時地經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私酒之事實,惟辯稱:各該高梁酒係伊分別向「權佳實業有限公司」、「永福庭實業有限公司」、「聯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入,並不知各該酒類為私酒,亦提供進貨憑證以供參酌,惟因三家公司所進之高梁酒包裝均相同,故伊無法分辨酒是哪家賣給伊的云云。
經查:右揭事實,業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扣案及照片八幀、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該扣案之高梁酒經送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化驗比對結果,均非屬該公司出產之酒品,此有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酒營字第0九二0000四四四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一件在卷可資佐證,是上開高梁酒顯為私酒無誤。
至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提出出貨單為證,惟經證人即到場查獲之人員許翼帆到庭證稱:當時到五股中興路二段(應為一段之筆誤)四十二號去查私酒,因為金門酒廠那邊有線索,就找我們一起去看,當時金門酒廠現場判定是假的,送去化驗,後來化驗結果都是假的等語,另證人權佳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殷清標、永福庭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玉寶、聯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蕭健等人於偵查中亦均到庭證述:否認公司販售假酒予被告等語,則上開私酒應為被告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得至明,是被告前開所辯,空言無據,自難憑採。
從而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罪。公訴人於起訴事實中雖認被告係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在前開時地陳列待售云云,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於人審理中供承:上開高梁酒放置之地點係倉庫,伊並無陳列,待業務員銷售後再送出去等語,另酌以卷附之照片所示,本件查獲地點應為存放酒類之地點,而非對外陳列販售,亦有照片可供參酌,是被告所辯並無陳列之行為,應堪採信,則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是被告應係觸犯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罪,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販賣私酒,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之數量、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本院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高梁酒共八百七十六瓶,為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酒爰依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知為私菸酒、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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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單位│ 規 格 │查獲數量│ 買入價格 │賣出價格│備註
│ │ │ │ │(新臺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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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級高梁酒 │ 瓶 │五十八度 │ 六百九 │ 一百七十 │一百八十│
│ │ │三百西西 │ 十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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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級高梁酒 │ 瓶 │五十八度 │ 三十八 │ 四百七十 │四百八十│
│ │ │七百五十西│ │ │ │
│ │ │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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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級高梁酒 │ 瓶 │五十八度 │ 二十二 │三百四十五│三百六十│
│ │ │六百西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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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金門三十八 │ 瓶 │三十八度 │一百二十│三百三十 │三百六十│
│度特級高梁酒│ │六百西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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