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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靜 茹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朱 嘉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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