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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被 告 甲○○
即具保 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林海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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