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林海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