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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
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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