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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於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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