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4,訴,1618,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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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住臺北縣板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5年3 月18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95年6 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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