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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二樓)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95
刑事第十八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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