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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高?玉?舜
法?官 吳?幸?娥
法?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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