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4,重訴,54,2006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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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4年9 月9日執行羈押,且自94年12月9 日、95年2 月9 日、95年4 月9 日各延長羈押2 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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