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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被 告 甲○○原名周怡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20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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