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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乙○○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己○○
長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暐昇製麵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己○○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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