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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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