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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潘昭峰」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潘昭峰」,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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