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4,訴,2237,200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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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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