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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30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四OO三八八二)。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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