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4,訴,2911,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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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游成淵律師
王玉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666號),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

扣案偽造之謝馥伃印章壹枚、「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申報日期91年9 月15日)上偽造之「謝馥伃」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申報日期「910902」,應更正為「910802」;

㈡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證據部分另補充: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診所基本資料表、特約藥局基本資料表、門診醫療費用案件分類及科別統計表、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查詢資料;

㈡證人楊茲羽即楊茲雯。

應適用之法條部分:㈠被告甲○○與乙○○間,就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項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乙○○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以被告甲○○所涉詐欺取財犯行,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然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核論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分別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處斷後,再就其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與刑法先連續後牽連之原則有違,容有未洽,應予更正。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扣案偽造之「謝馥伃」印章1 枚,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申報日期91年9 月15日)上,偽造之「謝馥伃」印文1 枚,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水 銓
法 官 陳 福 來
法 官 廖 怡 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
┌────┬────┬──────────┐
│日期    │件數    │溢報診察費(新臺幣)│
├────┼────┼──────────┤
│91年6月 │1220件  │25600 元            │
├────┼────┼──────────┤
│91年7月 │1181件  │22480 元            │
├────┼────┼──────────┤
│91年8月 │1009件  │8720元              │
├────┼────┼──────────┤
│91年9月 │1117件  │17360 元            │
├────┼────┼──────────┤
│91年10月│1465件  │45200 元            │
├────┼────┼──────────┤
│91年11月│1326件  │34080 元            │
├────┼────┼──────────┤
│91年12月│1326件  │3408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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