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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4004906號),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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