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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背信案件(93年度易字第1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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