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31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水 銓
法 官 陳 福 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