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交附民,62,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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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保 證 人 游博源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就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89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5年6月26日上午12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通 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連 帶 游博源
保證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佰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被告丙○○當庭開立開票日為95年6月2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整,票號為TT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支票給付原告甲○○,餘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被告於民國95年7月起,於每月最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被告之父親游博源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擔任被告之連帶保證人。
被告如未履約,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於相對人給付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附民字字第62號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連 帶 游博源
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陳靜怡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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