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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和 解 筆 錄
原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就本院95年交訴字第59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9 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刑三庭公
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怡貞
檢察官 蔡元仕
書記官 林惠齡
通 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分三期,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臺
幣壹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一庭
書記官 林 惠 齡
法 官 廖 怡 貞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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