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於92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7 月31日以92年度簡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緩刑3 年,於92年8 月29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5年3 月間,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4 月17日以95 年度簡字第18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5年6 月5 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