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 日以94年度簡字第3116號(90年度偵緝字第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94年9 月1 日判決確定。
詎其於緩刑期內即95年1 月間某日至95年2 月20日止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95年度簡字第2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於95年5 月26日判決確定。
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志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