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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867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事由,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告訴人劉佩貞係姊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七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八○巷一一弄五號二樓住處,二人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及背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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