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78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張華智係朋友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於民國94年2 月17日20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 段229 號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木棒毆打告訴人頭部及身體多處,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裂傷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張華智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95年6 月1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