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易,1060,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二人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徐 子 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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