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以95年度偵字第10449 號案件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5年6 月23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第20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