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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間,未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254 之3 號4 樓頂,擅自以磚牆、鐵架,搭建高度1 層約3 公尺、面積約100 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臺北縣政府於94年5 月12日以北府工拆字第094001304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查認係屬實質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而於94年6 月23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在案。
詎甲○○於94年7 、8 月間,復未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又在原址擅自重建上開違章建築物。
嗣經臺北縣政府於94年7 月22日實地勘查,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縣政府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2 件、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切結書、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違章建築勘查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表、臺北縣地籍地價地籍圖資料電傳資訊服務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件、系爭建築物重建前、後之外觀照片各1 幀、強制拆除時之採證照片7 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惟其違反建築法令,擅自重建違章建築物,面積約達100平方公尺,所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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