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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78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王國興」之姓名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要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王國興」之姓名,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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