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2809,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位在臺北縣鶯歌鎮○○路三百之三號「鑫天來生活館」之負責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以下稱「小陳」)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仍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聯絡,及與不特定人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在其經營之上開生活館內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小陳」所提供之電動玩具「超級績分列車投幣式販賣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超級列車投幣式販賣機」)四臺、「滿貫大亨麻將臺」二臺、「金歡禧量品販賣機彈珠臺」四臺、「金吉祥量品販賣機彈珠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金吉祥販賣機彈珠臺」)二臺、「雙碰燈第二代小瑪莉變異體」一臺,連續與不特定之顧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顧客將現金投入機臺後,以附表所示之比例開分並押注,若押中,賭客可贏得倍數不等之分數,若未中,則分數扣抵,賭客並可以機臺內顯示之分數向甲○○兌換等值之餐飲、酒類、飲料、香煙等物品,不法所得再由二人均分,而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嗣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在上址插電營業中,適有許聰牧、林振村、吳建明(渠等所涉賭博罪嫌業經不起訴之處分)分別把玩「金吉祥量品販賣機彈珠臺」、「金歡禧量品販賣機彈珠臺」、「滿貫大亨麻將臺」機臺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許聰牧、林振村、吳建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檢查紀錄表一份、現場圖一紙、現場照片三十五幀。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經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被告與「小陳」間就上開普通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

被告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對社會風氣造成之危害,擺設機臺之數量及時間,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為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另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所有人 │開分比│
├──┼────────────┼─────────────┼────┼───┤
│ 一 │超級績分列車投幣式販賣機│四臺(含IC板四塊)        │「小陳」│一比五│
├──┼────────────┼─────────────┼────┼───┤
│ 二 │滿貫大亨麻將臺          │四臺(含IC板八塊)        │  同上  │一比一│
├──┼────────────┼─────────────┼────┼───┤
│ 三 │金歡禧量品販賣機彈珠臺  │四臺(含IC板四塊)        │  同上  │一比一│
├──┼────────────┼─────────────┼────┼───┤
│ 四 │金吉祥量品販賣機彈珠臺  │四臺(含IC板四塊)        │  同上  │一比一│
├──┼────────────┼─────────────┼────┼───┤
│ 五 │雙碰燈第二代小瑪莉變異體│一臺(含IC板一塊)        │  同上  │一比五│
├──┼────────────┼─────────────┼────┼───┤
│ 六 │賭資                    │新臺幣二萬三千五百六十元  │  同上  │      │
├──┼────────────┼─────────────┼────┼───┤
│ 七 │監視器                  │一組(螢幕一臺、鏡頭二個)│ 甲○○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