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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9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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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5年度偵字第7195號 │
│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
│ 籍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156巷5 │
│ 號5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3年2月28日,佯稱 │
│ 欲以新台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將其在遊橘子戲股份 │
│ 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屬「天堂」網路遊戲申請 │
│ 之「Z000000000」帳號及密碼販售,致使甲○○陷於錯誤信 │
│ 以為真,將4,000元現金交予乙○○,甲○○隨即重新設定 │
│ 該帳號之密碼,該帳號已轉由甲○○所有及使用,非乙○○ │
│ 所可使用。詎乙○○竟於93年5月20日,以該帳號密碼原申 │
│ 請人之身分,傳真自己之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至位於台北 │
│ 縣中和市○○路736號18樓之6之遊戲橘子公司,向遊戲橘子 │
│ 服務人員謊稱遺忘帳號登入密碼,要求查詢該帳號密碼,致 │
│ 使不知情之遊戲橘子公司人員誤信予以答覆,乙○○因此取 │
│ 得甲○○變更後之該帳號密碼,隨即於翌日(21日),重新 │
│ 設定系爭帳號密碼,乙○○因而無故變更甲○○所設定上開 │
│ 帳號之密碼電磁紀錄,甲○○發現後,多次撥打雙方於買賣 │
│ 帳號時所留存之電話找尋乙○○,並留言請對方回電,惟均 │
│ 無任何回應遍尋不著乙○○,乙○○遂以此不正方法使何育 │
│ 誠無法操作使用上開所購得之帳號,甲○○始知受騙。 │
│二、案經甲○○告訴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清單: │
│ ┌──┬───────────────┬────────────────┐ │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項 │ │
│ ├──┼───────────────┼────────────────┤ │
│ │ 一 │告訴人甲○○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二 │天堂帳號轉讓同意書 │被告佯稱販售系爭帳號,致使告訴人│ │
│ │ │ │陷於錯誤,而以4,000 元之代價購入│ │
│ │ │ │,該帳號已轉由告訴人所有及使用之│ │
│ │ │ │事實。 │ │
│ ├──┼───────────────┼────────────────┤ │
│ │ 三 │系爭帳號修改密碼紀錄資料乙份 │系爭帳號於93年2月28日由告訴人購 │ │
│ │ │ │入後,被告竟於93年5月20日,以該 │ │
│ │ │ │帳號密碼原申請人之身分,向遊戲橘│ │
│ │ │ │子服務人員謊稱遺忘帳號登入密碼,│ │
│ │ │ │要求查詢該帳號密碼,致使不知情之│ │
│ │ │ │遊戲橘子公司人員誤信予以答覆,劉│ │
│ │ │ │昱廷因此取得甲○○變更後之該帳號│ │
│ │ │ │密碼,隨即於翌日(21日),重新設│ │
│ │ │ │定系爭帳號密碼,乙○○因而無故變│ │
│ │ │ │更甲○○所設定上開帳號之密碼電磁│ │
│ │ │ │紀錄之事實。 │ │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 │
│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一重處斷。至告訴人指訴 │
│ 被告竊盜部份,依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 │
│ 二十三條規定,電磁記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為 │
│ 竊盜罪之客體,然刑法修正後,將第三百二十三條有關電磁 │
│ 記錄之規定予以刪除,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
│ 中,故本件被告前開犯行,因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 │
│ 定予以追訴處罰,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
│ 檢察官 李文君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
│ │
│ 書記官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
│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
│萬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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