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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2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叁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23號被告謝明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3.62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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