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5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